记者8月9日从唐山市工商局获悉,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截止目前,唐山市共有2367户企业被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予以公布,提高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守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据了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三)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因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四)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五)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六)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七)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八)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九)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工商部门将实施下列管理:(一)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二)依照本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四)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燕赵都市报冀东版 记者闫漪 通讯员王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