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有哪些权力:
有权调取和检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账册、凭证和纳税资料;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检查存款账户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和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力。
11月1日执行新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新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加“陈述申辩情况”栏。用于记录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以及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情况,税务执法人员不需要再另行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签收情况”栏。用于记录被处罚人签收处罚决定书情况,税务执法人员此时不再另行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删除税务机关“负责人”签字部分即只由税务执法人员签字,不再要求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