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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烨律师: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法律会如何处罚?

2024/2/6 23:37:22发布15次查看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法律会如何处罚?
法妞2017-07-12 10:53
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害怕被追究刑事责任而逃逸的,影响比较恶劣,而且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形,那么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处罚?
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的郑烨律师做出了详细解答: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有下列情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因此,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分析:
1、小陈驾驶小轿车与小梁驾驶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小梁受伤和双方车辆损坏,之后,小梁送到医院医疗无效后死亡。请问下律师,这一场交通事故中,小陈是否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律师回复:
最高院 2000年11月10日于发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即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则取决于小陈是否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如小陈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反之,则不构成。
2、吴先生咨询:如果司机交通肇事后,导致对方死亡,之后,司机交通肇者和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请问律师,肇事者和受害者家属如何谈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律师回复:
因遭受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款项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以及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其中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目前贵州省标准城镇居民为534852.4.元,农村居民:161805.60元。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被抚养人生活以城镇或农村可消费支出计算。
3、任先生咨询:自己有一个朋友,在一场交通意外中,被撞死亡,之后,听说死者的家属签下《刑事谅解书》。……请问律师,《刑事谅解书》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刑事谅解书》能减轻多少刑罚?
律师回复:
刑事谅解书,一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结果私下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材料。谅解书一般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即当事人或受害人从情感上给予了原谅,也表示出当事人或受害者不再追究的态度,对量刑上有一定的减、免除处罚的参考作用,具体减轻幅度由法院裁量。
4、熊先生咨询,如果在交通肇事中导致对方死亡,一些司机因为害怕,让人去顶包,此人,谎称是交通事故的肇事司机。请问律师,这种顶包人他有没有刑事责任?
律师回复: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肇事司机让人去顶包,顶包人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如何认定?
1、因逃逸致死的对象必须是行为人交通肇事行为致伤的人,而不是其他人。
2、行为人对交通肇事行为致伤的人负有及时救助的义务,该义务是由于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这一先行行为,使法律所保护的“致伤的人”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下而产生的义务,肇事者有能力实施救助而不实施救助行为致受伤的人发生了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对受伤人员死亡的结果持过失心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心理状态。这种过失的主观罪过形式是对肇事者的行为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关键。如果肇事者明知不实施对受害人的救助行为会发生受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将被害人带离现场而逃逸,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心理态度,则已超出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4、行为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行为人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
(1)行为人肇事行为致受害人受伤,但伤情不致引起死亡结果,肇事者逃逸后由于其他原因的介入引起受害人死亡的结果,这一结果与逃逸行为没有直接的必然因果关系,对肇事者只能按刑法133条规定的第一个量刑幅度处罚。
(2)如果肇事者的行为使受害人伤势严重,若不及时救助,就会发生死亡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肇事者逃逸后,由于其他介入的原因导致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即肇事行为与肇事者逃逸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介入的原因只是死亡结果发生过程中的一个条件时,仍应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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